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入境游、国内游)核发
日期:2016-12-08 / 人气: / 来源:未知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入境游、国内游)核发
三、申请材料
(一)试点“先照后证”区(市)县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3.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导游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的证明;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现场勘查意见书》。
(二)其它区(市)县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3.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导游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的证明;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8.《现场勘查意见书》。
四、审批流程
(一)试点“先照后证”区(市)县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质监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步: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三步:区(市)县旅游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初审意见。
第四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区(市)县旅游局初审意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后受理。不同意受理的,当面说明理由。
第五步:在承诺时限内,市旅游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第八步: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帐,存入质保金20万元,存期不少于1年;或者提供额度不低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第九步:申请人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存款凭证原件或与提供担保的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协
审批方式
议书》原件,交市旅游局查验备案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四)传真机、复印机;
(五)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申请材料
(一)试点“先照后证”区(市)县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3.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导游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的证明;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现场勘查意见书》。
(二)其它区(市)县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3.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导游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的证明;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8.《现场勘查意见书》。
四、审批流程
(一)试点“先照后证”区(市)县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质监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步: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三步:区(市)县旅游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初审意见。
第四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区(市)县旅游局初审意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后受理。不同意受理的,当面说明理由。
第五步:在承诺时限内,市旅游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第八步: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帐,存入质保金20万元,存期不少于1年;或者提供额度不低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第九步:申请人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存款凭证原件或与提供担保的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协
审批方式
议书》原件,交市旅游局查验备案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四)传真机、复印机;
(五)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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