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概念、法律依据

日期:2016-12-09 / 人气: / 来源:未知

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概念、法律依据、对象、内容及时限要求、程序、审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2、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年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a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市)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小型企业)
c第三产业、小型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第三产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d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f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2)时限要求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②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④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即《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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