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日期:2016-11-15 / 人气: / 来源:未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审批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⑴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⑶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⑺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⑻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⑼车辆燃料消耗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下列企事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前面1~3项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应交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经营者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新办企业需提供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等内容;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7、停车场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
8、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9、拟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证资格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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